问题: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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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因此,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全部停止使用。出租车专用发票属于上述企业冠名发票,若监制章为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在2018年12月31日后已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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