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是否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有关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