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票索要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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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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