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外支付红利事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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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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