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抵个税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是否冲突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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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34号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综上所述,在预扣预缴环节可暂时按照原天津的文件执行,后续看总局文件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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