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集团境内纳税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享受股权激励的个人,其个税是由上述代理子公司缴纳,还是由其劳动关系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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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具体描述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提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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