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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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大陆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差旅费也应属于提供咨询服务而取得收入,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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