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私房出租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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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增值税应由承租方代扣代缴。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该项业务虽然已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但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税收: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增值税按9%税率。 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9%) ×9% 境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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