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香港籍职工社保补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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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为台港澳人员补缴社保费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6.1.15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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