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的香港母公司能享受5%的协定税率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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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看点】股东基于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 1、案例实说 2018年5月,深圳市A公司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利用香港“导管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并被要求补缴欠税和加收滞纳金。税务检查发现,2016年1月至12月,A公司向香港B母公司汇出利润共8,000万元,已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00万元,A公司的香港B母公司为“导管公司”,不能享受中国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待遇。最终A公司被要求向税务机关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00万元,并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尽管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异议书强调了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B公司符合“香港居民”的身份,属“受益所有人”,应享受5%的协定税率。但最终税务机关仍然认定A公司的香港B母公司为“导管公司”,不属“受益所有人”,不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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