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香港明星广告代言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问:我公司为提升产品知名度聘请了一位香港明星拍摄电视广告及平面广告,合同由明星所属的经纪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由于合同有诸多限制条款,例如广告的播出范围、广告品的使用范围等,因此合同约定的费用项目为“形象权费及劳务报酬”。合同约定广告拍摄地点均在香港,该明星无需到中国大陆。请问对该项所得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如果是劳务,因为是在境外,我公司是否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条规定,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