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浙江省住院收据是否等同于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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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财综[2012]73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国家级的文件,重庆也执行的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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