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出口业务发票的官方解答(浙江国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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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购买方栏次填写有关的问题 问: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购买方栏次该怎么填写? 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无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购买方栏次均应该填写该笔货物的实际买家名称。若实际买家在境外,购买方各栏次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若实际买家在特殊区域内,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与品名填写有关的问题 问:出口企业取得的不同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即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简称,下同)不一致但商品品名一致的,怎样选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品大类? 答:出口企业取得的不同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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