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宁波市国税局、2015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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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税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资产损失备案改备查风险加大 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会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又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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