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浙江省国税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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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在2009年通过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至2013年年底,因公司人员变动,2013年年底忘了提出复审申请,现在是否还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我公司向一家关联企业以无租的方式租用了一栋房子,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视情况而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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