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社保补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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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单位办理未及时参保补缴应提供: 1.《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一式两份);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补缴的,需另行提供下列资料: (1)法院、劳动仲裁判决补缴的,提供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 (2)为外籍人员补缴需提供就业材料:在职人员:《外国人员就业证》(或就业记录证明原件),离职人员:提供我市人社部门出具境外人员就业证收回证明原件(适用外籍人员); (3)为台港澳人员补缴2018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的,应提供《台港澳就业证》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记录证明原件; (4)无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补缴的,应出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件。 除上述第2点外的其他类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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