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企业社保费问题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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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1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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