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务派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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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需要代其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劳务公司将这些费用与劳务费开在一张劳务费发票上,作为劳务收入核算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务公司未将这些费用与劳务费开在一张劳务费发票上,不作为劳务收入核算,仅作为代收代付款项管理的,不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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