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权买卖所得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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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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