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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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厦府规[2020]3号规定,缓缴政策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因此,对应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申请缓缴为当月申请当月的费款,延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你司申请的是2020年2月份的社保费延期缴纳,则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日期前缴纳。 请注意: 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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