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进项税额转出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料依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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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但由于您描述的条件较为笼统,无法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现提供一下政策供您参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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