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怎样进行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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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889号中提到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法规如何理解?交强险2006年是按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计提的准备金,2006年汇算清缴时与税法不一致(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转回? 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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