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36号文附件3 二十三条所列的金融机构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