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集团内各公司之间收取借款利息免交增值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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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 二十一、关于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行为是否适用统借统还业务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母公司向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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