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金统借统还业务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母公司就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拨付资金、结算利息”,母公司如发生的是委托贷款业务,则属于金融信托机构将委托人以存入的委托存款,按委托人的指定对象、用途、期限、金额、利率发放贷款,到期后负责代为收回贷款本息。您所述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集团内部的资金调拨,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