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让进行核定征收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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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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