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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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以下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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