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视同销售和统借统还增值税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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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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