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异地经营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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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企业“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次审核”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改革后,国地税机关不需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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