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统借统还利息支出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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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在实务中,经常发生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如何开具发票,利息支出方是否必须凭发票在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特别规定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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