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退休人员办理继续参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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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超龄参保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12〕39号) 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人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下统称“超龄人员”),原则上不得继续以职工身份参保,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符合下列情况的超龄人员,允许其继续以职工身份参保: (一)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的女职工,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 (二)本市户籍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可以职工身份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至年满55周岁; (三)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1999年7月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满10年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持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单位职工继续参保手续,此类人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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