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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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 一起工伤事故, 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 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 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 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01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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