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当年未发放的工资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问:当年未发放的工资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 当年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一、企业所得税计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从大原则上讲,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二、已预提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工资税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