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计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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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可以。(北京国税) 李志远提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上述问题答复中,“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关键词。如果未形成实际支出,该项计提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在看各种材料时,关键词很重要,再比如下例: 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人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这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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