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取得收入不纳税,情报交换揭“老底”!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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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苏省扬州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税局层转来的两份A国税收情报信息:一份请求调查2007年6月~2010年5月A国居民个人艾某的收入情况——其在办理A国年金预提所得税退税(以下简称退税)业务过程中,是否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另一份提供了艾某与中国居民个人卜某合作办理退税业务的线索。A国税务机关怀疑,卜某从事退税业务未在中国缴税,且在中国境内向艾某或者艾某家人支付了报酬。 由于该涉外信息情报交换案件涉及的经济业务相对冷僻,扬州地税局组织税务人员结合情报内容开展学习,了解到凡是到A国打工的境外人员,雇佣单位在其打工期间,会为其交纳相当于中国养老保险金性质的年金。打工人员回国时,A国向其退还80%的年金,其余部分作为预提所得税。打工人员在回国之后的5年内,可以通过在A国居住的纳税管理人,向A国税务机关申请退税;5年内未申请退税的,预提所得税上缴A国财政,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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