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海域征收补偿协议开票事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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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若转让海域使用权,应根据上述文件开具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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