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合并企业清算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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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所得税及股东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请问: 1、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是否都属于合并企业?清算资产如何分配? 2、特殊税务处理是否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必须有劳务力的限制? 3、特殊税务处理是否只缴纳印花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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