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注销公司收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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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无业务,准备注销B公司。B公司账面目前有货币资金1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0万元,其他可以收回应收款420万元。请问: (1)B公司清算损益应该如何计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A公司收回投资超出原投入资本的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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