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票违规开具或取得的探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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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穗税三稽罚〔2021〕89号:“你单位于2018年期间以收据等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入账科目为“存货”及“财务费用”等,涉及金额合计557,409.21元,相关成本及费用已结转,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做纳税调整。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000.00元。” 探讨: 1、如果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来处罚,与纳税人是否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什么关联? 违规事实与处罚依据是毫无关联的。未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未作纳税调整的事实,只应对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不得作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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