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职工食堂补贴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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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由于经营需要设有职工食堂,每月按照董事会的规定给食堂按人头拨付一定金额的补贴,财务人员自制单据领导盖章后入帐记入职工福利费中,请问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参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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