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职工福利费的涉税风险提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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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实务中也呈现出很多问题。 “是不是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列支?” “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可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吗?”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做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万能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正常费用中列支或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来扣除。 福利费的定义以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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