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扣除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是否可以补扣?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我单位2004、2005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两险一金”)未按规定缴纳,2006年我单位一次性补扣职工2004、2005年度“两险一金”并予以缴纳。而2004年、2005年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我单位是按照未扣除“两险一金”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对2004 年、2005年由于未扣除“两险一金”而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以后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中也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