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以实物支付的实习生报酬能否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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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制袜企业,在支付2007年1月至5月实习学生报酬时,只用货币形式发放了一半工资,剩下部分采取用公司产品抵顶的方式发放。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的规定,我公司符合其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定”的要求,根据规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以实物支付的实习生报酬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即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并未明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以何种方式发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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