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酒店场地租赁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问:我公司是一家酒店,营业执照中有“商务会议”的范围。我公司对外提供会议场地租赁服务(含提供投影仪、话筒等会议设施和茶水服务)。对于此项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按照我公司的理解,如果酒店仅是向会议的举办单位提供会议场地租赁及相应配套服务,而不负责举办会议活动(如:向参会者收取费用,支付租金、讲师酬劳、物料制作费等),这种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这项业务的发票摘要是否还可以写“会议费”? 答:《国家税务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