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取得国外设计收入是否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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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院在国内注册的一家石油化工地面建设为主的勘察设计院,该院很大一部分业务是在苏丹、巴西等国外市场。另外,我院还在苏丹成立了分院,常年有50多人在苏丹工作,每年的设计收入有五、六千万元。过去的十多年我院一直都是在国外纳税,但现在的税务检查认为,要补缴国外收入的国内营业税,我院感到十分的不理解,请问税务局的作法是否正确? 答: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跨境劳务服务的纳税义务问题的规定方式有所变化。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贵单位在问题所述情形只需在国外缴纳营业税。 2009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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