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老项目出租能否先一般后简易计税,有何涉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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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经营酒店业务,营改增前已经建成酒店并运行,后续还有一些工程合同尾款需要在2016年5月1日后支付,请问: 1、若我们对于营改增后支付的建安工程尾款认证抵扣了进项,几年后出售酒店大楼还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 2、公司兼营房地产业务,营改增后,新开发的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酒店餐饮住宿业务销项税额吗? ? 3、税法规定,不动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商业地产老项目出租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并抵扣尾款进项税额后,能否随时变更为简易计税方法? ? 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2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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