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权投资收益能否计入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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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多少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其计算的关键基数之一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数额。而投资收益在利润表上,与营业收入是严格分开的: SW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因此,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扣除成本后的收入,一旦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用于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就小了,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更何况股权转让业务的收入没有扣除成本前与扣除成本后的差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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