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餐饮服务总公司配送食品给分公司怎样交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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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餐饮服务公司(A公司),专营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服务,日常流转税按照5%税率申缴营业税,目前公司在全国设立有多家餐饮服务分公司。在以前我公司之食品为向一家专门生产配餐的生产性公司(B公司)购入,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人,日常流转税按照17%税率申缴增值税。但我公司近期决定将由自已购入原料进行加工,加工成食品后以提供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同时为了品质及统一管理之需要,公司还将所加工之食品统一配送给所属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以提供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上述饮食消费服务。现请问: 1、我公司将自已加工的食品配送到自已各所属分公司,再由分公司以提供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这种形式在配送环节,是否要征税?应如何征? 2、我公司各所属分公司目前存在有不在同一省市的,总公司对分公司这种跨地区配送餐饮食品,是否要征税?应如何征? (1)《营业税税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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