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在卖场的货品陈列费应如何缴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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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饮料经销商,由于销售需要,需要在卖场陈列货品,经与厂方协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厂方对我公司发生的陈列费用给予补助,即我公司的货品陈列费用由厂方承担,我公司开具地税服务业发票(陈列费)给厂方。因此,我公司财务入账做的是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最近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后,认为这些货品陈列促进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到底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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