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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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 根据您叙述的情形,应将矿山整体转让按以下情形进行区分: 1.如果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如果是作为一项资产的转让,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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